更新内参|双周资讯摘要
2025-07-07 来源:卓越城市更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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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载自深圳市城市更新协会)

更新内参

2025年(6.23-7.6)

 
 
 

趋势纵览

1.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

2.7月1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召开

3.7月4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市场情报

6月23日至7月7日,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发布计划调整(草案)公示2项、计划调出公告1项、计划补充公告1项、计划有效期延期公示1项、规划公告2项、合作开发项目招标公告1项、实施主体公示1项、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公示1项、用地批复公告1项

6月23日至7月7日,深圳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发布2则相关权益人核实情况公示2项、规划(草案)公示1项、规划公告2项、1则留用土地合作开发项目采购公告1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公示1项、交易结果公告1项

6月23日至7月7日,深圳发布4宗土地成交信息、2宗土地出让信息

更新圈快讯

1.自然资源部发布《第二批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典型案例》

2.武汉发布《关于允许商业、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非住宅用房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3.惠州市自然资源局统计,惠州市发出房票500多张,全市房屋征拆安置迈入“房票时代”

 

 

趋势纵览 -
 


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促进优化供给与扩大需求相结合。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消费供给的金融资源投入,提升消费需求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生产、分配、流通、消费良性循环

坚持金融创新与市场化、法治化相结合。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消费领域提供多样化、差异化金融服务,有针对性地满足合理消费融资需求。

坚持线上服务和线下支持相结合。不断强化金融服务与消费场景的融合,基于移动终端载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拓宽线上金融支持消费渠道,强化线下金融服务,提供便捷高效的消费金融支持。

二、支持增强消费能力,培育消费需求

(一)夯实宏观经济基础,稳定消费预期。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强化金融与财政、产业等政策协同联动。实施好货币政策,加强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综合运用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充裕,持续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实施好财政政策,更好发挥消费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拉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二)支持居民就业增收,增强消费信心。强化民营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深入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简化审批流程,促进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创业增收。加快推进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等要素市场化配置和融资服务机制健全完善,增加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创新适应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规范居民投资理财业务,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三)支持优化保障体系,提升消费意愿。鼓励金融机构研发符合参加人养老需求、具有长期限特征且具有一定收益率的个人养老金专属产品,促进养老财富储备和稳健增值。加快推进商业保险年金产品创新。扩大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加大创新药支持力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支持发展老年旅游保险,鼓励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

三、着力提升金融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扩大消费领域金融供给

(四)发挥信贷支持主渠道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架构和专业团队,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消费领域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优化信贷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行业经营主体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满足消费领域多样化金融需求。鼓励利用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措施,支持更多消费领域贷款投放。推广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与消费金融的融合应用,优化线上消费信贷产品申请、审批和放款流程,提高消费融资便利度。

(五)强化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教育、居民服务等服务消费重点领域的各类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支持其提升服务消费供给质效。

(六)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教育等服务消费领域企业发行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推动智慧养老、智能医疗等消费产品提质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拓宽资金来源,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推动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资产证券化增量扩面,促进盘活信贷存量,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

(七)积极发展股权融资。支持生产、渠道、终端等消费产业链上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通过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等方式融资。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投资,通过“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满足长周期消费产业融资需求。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股权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政府投资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康养、文旅等消费重点项目和数字、绿色等新型消费领域。鼓励发行消费ETF等特色投资产品。

四、加大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助力挖掘释放消费潜力

(九)推动扩大商品消费。鼓励金融机构多渠道、多方式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金融服务。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旧家电回收及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生活必需品保供相关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综合借款人信用水平、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贷款发放比例、期限和利率,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家居生产和消费的金融支持,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质效。强化金融支持外贸企业拓内销力度,完善内贸险服务,扩大外贸优品消费。

五、强化消费基础设施和流通体系的金融支持,促进提升消费供给效能

(十二)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文旅体育设施、赛事演艺场馆、医疗养老设施、通信基站、充电装备、适老改造等消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探索创新适应资金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消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项目投资回报周期等,优化贷款审批条件,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培育建设,为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商业设施改造提升、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提供全产业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六、加强基础金融服务,助力优化消费环境

(十四)持续优化支付服务。持续优化支付服务。支持金融机构聚焦“食、住、行、游、购、娱、医”等重点消费场景,持续推进支付便利化建设,有效提升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数字人民币等各类支付方式的兼容性,为消费者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支付体验。持续提升适老化支付服务水平,优化重点领域外卡受理环境,深化信用卡消费与各类场景的合作,有效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需求。鼓励试点地区在消费领域积极稳妥推行数字人民币。

七、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统筹和协调推动。各地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发改、财政、商务及消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金融与财政、产业等政策合力,因地制宜搭建政金企合作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工作。各金融机构要统筹内部资源,强化公司部门和零售部门协调联动,及时制定本行金融支持消费具体实施细则。

(十八)完善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估。研究完善消费相关领域贷款统计口径,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金融支持消费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点评

 

《意见》主要从支持增强消费能力、扩大消费领域金融供给、挖掘释放居民消费潜力、促进提升消费供给效能、优化消费环境和政策支撑保障等六个方面提出19项重点举措;与以往金融支持消费政策相比,《意见》在多个方面实现了改进和突破,展现出更加全面、深入的政策导向。

《意见》从消费供给和需求两端同时发力,后续执行落地将促进消费信贷环境整体优化,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支持居民就业增收,改善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信心。

 


7月1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召开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基本要求是“五统一、一开放”,即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要素资源市场,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聚焦重点难点,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加强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规范地方招商引资,加强招商引资信息披露;着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畅通出口转内销路径,培育一批内外贸优质企业;持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健全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财税体制、统计核算制度和信用体系;引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完善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高效协同,更加注重产业更新,更加注重人海和谐,更加注重合作共赢。

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发展海洋经济。要提高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强化海洋战略科技力量,培育发展海洋科技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要做强做优做大海洋产业,推动海上风电规范有序建设,发展现代化远洋捕捞,发展海洋生物医药、生物制品,打造海洋特色文化和旅游目的地,推动海运业高质量发展。要加强海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有序推进沿海港口群优化整合。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接续实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积极推进海域分层立体利用,探索开展海洋碳汇核算。要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加强全球海洋科研调查、防灾减灾、蓝色经济合作。

 

 

点评

 

此次会议研究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问题,此次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时隔一年四个月再次披露会议通稿,旨在提振市场信心,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重点为破除“内卷式”竞争及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区别于2015年针对钢铁、煤炭、水泥等重点行业,此次去产能(推动落后低效产能退出)涉及行业范围将更加广泛,既有传统行业,也有新兴行业,如锂电、光伏、新能源汽车等

 

 

7月4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适用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销售的城镇住宅,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当事人“登记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措施(摘要)。

(一)用地手续不完善的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各种原因导致用地手续无法办理的,房屋所占用的宗地经公告权属界线清晰无争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不动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所在地政府)同意,可按现状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

2.政府主导的国有土地上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提出申请,可按相关规定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凭项目立项依据或其他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估价期日确定等地价评估相关事宜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按规定缴纳

3.除前款之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可按实际情况区分时段、类型,按项目建设时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其中,在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发布实施(即2001年10月22日)后建成,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在发布实施前建成的,可按项目建设时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完善的

4.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历史原因未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或手续不完备,可按规定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核实手续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规划核实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工程符合规划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5.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先行核实符合规划部分,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工程符合规划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6.在原用途为教育、医疗卫生、办公、工业等划拨土地上已建安置房、棚改房、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可在补办用地手续后进行实地规划核实,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工程符合规划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7.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对不符合规划部分应当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改正;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超占超建改建部分形成认定意见,由规划执法部门对超占超建改建部分依法处置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部分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工程符合规划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超建改建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超建改建位置的,应当注明面积。

(三)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的

8.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发生注销、被撤销或者变更等灭失情形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没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所在地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可一并办理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申请材料齐全、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商品房、单位自建成套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设项目,原开发单位未灭失或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不配合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履行义务。经督促仍不配合的,由所在地政府另行指定的机构、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四)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的

9.因各种原因确无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结果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各地建筑工程联合验收、“竣工测验合一”等工作要求,由涉及专项验收的规划、消防、人防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出具的联合审查备案意见,可作为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办理登记。

10.无法补办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可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出具的鉴定合格意见书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作为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办理登记。

11.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补办手续;因规划许可文件不完善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规划核实意见文件,可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提交消防报建。确实无法补办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标准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安全评估。查验和评估合格的,相关报告可作为房屋竣工材料,办理登记。

12.未取得人防工程验收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按照建设时点的相关规定,组织人防工程验收检查,对符合标准的或整改后符合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防空地下室无法整改合格或未按规定要求建设,且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国家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

13.房屋已销售且已交付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将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销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欠缴税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处置方案报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可办理登记。

14.房屋尚未交付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登

(六)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

15.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原房屋、土地坐落信息不一致的,以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为依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者内部核查获取。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16.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房屋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按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由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代为申请)出具书面具结书并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并在登记簿中记载相关情况。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法收回的,登记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作废。涉及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先按当地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完善税费,再申请办理登记。

对于土地使用权多次转移、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未同步转移的,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七)跨宗地建设的

17.同一开发主体因依法分期或分宗取得土地使用权,跨宗地建设需要合并宗地的,提出合并宗地申请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需合并的宗地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及土地使用期限一致的,可出具同意合并宗地意见,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不一致的,经协商一致,可按在前的终止时间确定使用期限,或依法完善用地手续至土地使用期限一致并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多宗地的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等不一致的,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宗地合并手续。

18.多主体联建、产权清晰的城镇住宅(含划拨土地),经开发单位共同申请并提出分割、分摊方案,报当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规划、用地、消防、安全等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意见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分割不动产应满足不动产单元设定的要求。

(八)其他问题

19.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土地使用权仍登记为开发单位并处于抵押、查封状态,或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查封前已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市、县级政府应积极协调开发单位、金融机构和法院,通过还款、协商、追缴、置换以及向查封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等方式处理债务纠纷问题,推进抵押和查封问题的化解。

经开发单位与抵押权人、查封单位协商一致,抵押权人、查封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办理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相关状况。

本意见自2025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点评

 

《意见》针对用地手续不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完善、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跨宗地建设以及存在抵押查封等8种历史遗留问题类型提出相应的处置措施,为各地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政策依据。

 

 


市场情报 -
 

6月23日至7月7日,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发布计划调整(草案)公示2项、计划调出公告1项、计划补充公告1项、计划有效期延期公示1项、规划公告2项、合作开发项目招标公告1项、实施主体公示1项、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公示1项、用地批复公告1项

6月23日至7月7日,深圳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发布2则相关权益人核实情况公示2项、规划(草案)公示1项、规划公告2项、1则留用土地合作开发项目采购公告1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公示1项、交易结果公告1项

6月23日至7月7日,深圳发布4宗土地成交信息、2宗土地出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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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第二批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典型案例》

自然资源部2023年9月在15个省(市)的43个城市部署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从规划统筹、收储支撑、政策激励、基础保障4个方面给予14条支持政策,鼓励试点城市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大力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截至2025年4月底,试点城市累计认定低效用地19.38万宗、320.18万亩,实施再开发5.05万宗、170.47万亩,取得了积极成效。

这批典型案例涉及12个省(市),有两方面特点:一方面,符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支持的重点方向。改造方向上,遵循“优化城市工商业土地利用,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实施产业园区用地专项治理”的要求;经验做法上,突出了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用地政策激励、审批联动优化、政企村联动实施、片区综合开发。另一方面,体现节约集约用地、人居环境提升、产业结构优化、拉动有效投资、激发经济活力等多重成效。涉及产业园区低效用地提质增效案例,用空间焕新引领产业升级,促进了新质生产力发展。涉及商业用地改造提质、片区综合开发案例,提高了生产、生活、生态效益,提升了空间品质和资源资产价值。涉及增补公共服务设施案例,补齐了教育、养老、社区便民服务、平急两用等公共服务功能短板,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了城乡高质量发展。

据悉,自然资源部曾于2024年8月发布了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首批典型案例,再加上本次发布的第二批,全国累计推出了36个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示范作用,引导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创新,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有力增强经济发展动能,有效促进高质量发展。

 

 

武汉发布《关于允许商业、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非住宅用房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近日,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与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允许商业、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这一政策为盘活城市闲置低效非住宅存量房屋资源提供了新路径,也为缓解住房租赁市场供需矛盾带来了新可能。

改建范围:已建成闲置低效的商业、办公和工业厂房等非住宅存量房屋,经各区政府申报,纳入全市年度租赁住房改建计划的项目,可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严禁改造为租赁住房。城市重点功能区和主干道沿线临街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改造为租赁住房。

核心原则:以区政府为主体统筹协调,确保房屋安全与配套;改建后整体确权,不改变土地性质与建筑容量,且不得分拆确权、转让、抵押或分割销售;运营管理纳入全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监管。

关键要求:需权属清晰、结构安全、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配套设施由区政府统筹解决,同时要遵循相应的宿舍型或住宅型租赁住房技术标准。

文件对操作流程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提出申请、审核预认定、办理建设手续、施工验收、核发认定书等环节,同时设有退出机制。

运营与监管:出租前后需办理房源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向公安部门申报租住人员信息,违规将面临惩戒。

 

 

据惠州市自然资源局统计,惠州市发出房票500多张,全市房屋征拆安置迈入“房票时代”

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权益量化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买房屋(包括住宅、商业、车位等)的结算凭证。

4月25日,在仲恺高新区星河冠誉府项目售楼中心,中韩(惠州)产业园潼湖生态智慧区寒塘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惠州首张房票正式落地。随后,博罗县、大亚湾开发区等县区纷纷传来首开房票的消息,全市房屋征拆安置迈入“房票时代”

今年惠州市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统筹发挥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作用,积极探索房票方式。今年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房屋征收实施房票安置的意见》,在全市推广使用房票。4月25日,惠州首张房票在仲恺高新区落地,打开了惠州房屋征收安置新模式。此后,全市各县区纷纷跟进。随着博罗县、惠东县于5月15日相继发放辖区首张房票,惠州各县区均已完成首批房票发放工作

据市自然资源局统计,截至6月20日,惠州市共发放房票513张,房票金额合计7.18亿元。房源方面,全市累计公示230个楼盘纳入房票房源库,覆盖全部县区。从首张房票落地到全市发放500多张,前后不足两个月违规将面临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