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内参|双周资讯摘要
2025-07-22 来源:卓越城市更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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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载自深圳市城市更新协会)

更新内参

2025年(7.7-7.20)

 

 

 

 

趋势纵览

1.7月15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7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7月1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

市场情报

7月4日至7月20日,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发布计划公告2项、规划(草案)公示1项、规划公告2项、规划修改(草案)公示2项、规划修改公告1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通告1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通告2项、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公示1项、计划失效公告1项

7月4日至7月20日,深圳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发布招标公告1项、 权利人核实情况的公示1项、 留用土地合作开发项目交易结果公告1项、留用土地建设项目用地批复通告1项、留用土地整备规划的公布通告1项、旧屋村认定范围(草案)的公示1项

7月14日至7月20日,深圳发布3宗土地成交信息、7宗土地出让信息

更新圈快讯

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好房子”建设经验做法(第一批)

2.广州天河开出全市最大单张亿元房票

 

 

趋势纵览 -

 


7月15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大力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新路子

会议指出,我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城市工作要深刻把握、主动适应形势变化,转变城市发展理念,更加注重以人为本;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更加注重集约高效;转变城市发展动力,更加注重特色发展;转变城市工作重心,更加注重治理投入;转变城市工作方法,更加注重统筹协调

会议部署城市工作7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着力优化现代化城市体系。着眼于提高城市对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承载能力,发展组团式、网络化的现代化城市群和都市圈,分类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继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二是着力建设富有活力的创新城市。精心培育创新生态,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不断取得突破;依靠改革开放增强城市动能,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充分发挥城市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枢纽作用。三是着力建设舒适便利的宜居城市。坚持人口、产业、城镇、交通一体规划,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牢牢兜住民生底线。四是着力建设绿色低碳的美丽城市。巩固生态环境治理成效,采取更有效措施解决城市空气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新污染物治理等方面的问题,推动减污降碳扩绿协同增效,提升城市生物多样性。五是着力建设安全可靠的韧性城市。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加快老旧管线改造升级;严格限制超高层建筑,全面提升房屋安全保障水平;强化城市自然灾害防治,统筹城市防洪体系和内涝治理;加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切实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六是着力建设崇德向善的文明城市。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城市风貌管理制度,保护城市独特的历史文脉、人文地理、自然景观;加强城市文化软实力建设,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七是着力建设便捷高效的智慧城市。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依法治市,创新城市治理的理念、模式、手段,用好市民服务热线等机制,高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会议强调,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必须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全面领导。要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城市政策协同性,强化各方面执行力。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市发展评价体系,加强城市工作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城市发展为了谁、依靠谁以及建设什么样的城市、怎样建设城市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的城市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认真学习领会,不折不扣抓好落实。要深刻把握我国城市发展所处历史方位,以更加开阔的视野做好城市工作;深刻把握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目标定位,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把握城市内涵式发展的战略取向,更有针对性地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深刻把握增强城市发展动力活力的内在要求,做好改革创新大文章;深刻把握城市工作的系统性复杂性,着力提高落实各项任务部署的能力

 

 

点评

 

此次会议对城市化发展战略提出了全新的定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会议明确指出我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二,会议认为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这两大方向性的判断,都与现阶段我国人口结构和城镇化速度的新形势新规律高度一致;三,会议提出以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为主线

与2015年会议所提出的“框定总量、做优增量”形成鲜明对比,意味着与过去一段时间城市化发展注重扩充中心城市规模的模式相比,未来城市化战略的根本导向将更注重城市质效的提升而非外延式的人口和住房增加

从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角度来看,发展组团式、网络化的现代化城市群和都市圈,是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在内涵式城市发展战略指引下,未来城市化建设相关的增量投资需求可能将以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增长点

 


7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四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内容摘要:

第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以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为主要经营目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开透明、合理兼顾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要求,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提高经营透明度,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在坚持省级负总责的前提下,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授权省级以下承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规则,对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与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加强工作协同

第六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已经控股一家的,不得同时持股其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禁止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

第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二)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三)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四)咨询顾问;(五)对已持有的资产追加投资;(六)市场化债转股;(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业务

第八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近三年年均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新增投资额的比重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等情况,适当提高前款要求的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额年均占比

第九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个人不良资产批量收购、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计划单列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确有需要将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拓展至全省范围的,须经所在省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本条所称的“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以转让方、债务人或者资产所在地为标准判断。根据监管需要和公司业务风险情况,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暂停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业务或者限定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规模或者比例

第十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下列资产

(一)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除外)持有的以下资产:1.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2.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定义的重组资产;3.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4.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地方金融组织、非金融机构通过收购或者其他方式持有的本条第(一)项资产。(三)金融机构处置不良债权形成的资产。(四)信托、财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产品、基金专户资管产品等持有的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对公债权类资产或者对应份额。(五)本金、利息已违约,或者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金融债券及同业存单。(六)地方金融组织所有的逾期对公、个人债权类资产,以及处置上述债权形成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其中,逾期对公债权类资产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权,逾期个人债权类资产仅限批量收购。(七)非金融机构所有的、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权的逾期对公债权类资产,以及处置上述债权形成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八)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资产为金融不良资产。前款所称价值明显贬损是指资产不能保值或者不能为持有者创造价值,且公开市场价格或估值明显低于债权类资产本金或者面值

第十一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收购下列资产:(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四)批量个人不良资产转让政策禁止对外转让的个人贷款;(五)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不良资产转让方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二)帮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美化报表,为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三)收购虚构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或者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项目提供融资;(四)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五)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输送利益,或者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逃废债务

第十四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择优采取债权追偿、债权重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债权转股权、租赁、核销、对外转让、委托处置、反委托、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处置资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探索处置模式创新,丰富处置手段,强化处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服务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功能作用

第十五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债权追偿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规范追偿的程序和方式。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追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名誉、财产;(二)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三)采取误导、欺骗等非法手段追偿;(四)非法占有被追偿人的财产;(五)违反有关规定公开被追偿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六)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有偿还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追偿;(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追偿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提高资产转让过程的透明度。以公开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当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资产处置标的价值五千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应同时在资产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者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公告。未经开转让处置程序,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协议转让资产,以下情形除外:(一)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不宜公开转让的证明;(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协议转 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坚持审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对于收购的个人不良资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再次对外转让

第十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通过经营不良资产业务获取的企业股权(包括以股抵债、债权转股权等)、实物类资产加强管理,定期进行实物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资产价值状态的变化和风险隐患,制定合理的股权退出或实物资产处置计划,尽快退出或处置变现

第十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对已持有的资产追加股权或者债权投资前,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控制规模,制定明确的投后处置计划,并按计划处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追加投资的名义变相提供融资

第十九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采取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不得向下列人员或者机构转让资产,并有义务在处置公告中提示:(一)国家公务员、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参与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的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者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第二十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咨询顾问等不良资产相关业务时,应建立与自营业务的防火墙,公平对待客户,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在利益冲突解决前,不得开展相关业务,接受地方政府等委托或者指定开展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参照适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十二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循安全、合规的原则,谨慎选择融资渠道,控制杠杆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股东借款、发行债券等形式融入资金,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三倍

第二十五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客户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分散风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单一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包括不良资产收购、追加投资等,其中不良资产包应拆包为对单个客户的投融资额,下同)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六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强化自身流动性风险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提高存量项目专业化处置能力,防止出现债务违约。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优质流动资产(如现金、存款等)应当不低于未来三十天内的净资金流出

第二十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与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不得参与该笔交易的表决,单一股东的除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对实际控制人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向实际控制人追偿,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得投资设立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SPV)除外。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子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审慎评估,区分子公司服务主责主业情况和风险状况,稳妥有序处置

第三十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不再将其列为金融不良资产合格受让对象:(一)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且在合理整改期限内未能改善,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的;(二)违法违规经营且情节较重的;(三)偏离主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的;(四)发生债务违约且资不抵债的;(五)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收购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其不适宜继续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的,也可以直接发布通知,不再将其列为金融不良资产合格受让对象。对于不再作为金融不良资产合格受让对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其变更名称与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过渡期自本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点评

 

《办法》共设4章45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主业范围、业务流程、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与去年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秉承同一监管思路,体现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不良资产行业的行为监管、主体监管等要求,对不良资产行业规范性发展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针对部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此前存在的主业偏离、杠杆滥用、风险传导等问题,通过负面清单及量化指标双约束,强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立足主责主业

 

 

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扩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范围。各地要持续深化政银合作,积极拓展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合作银行范围,优化业务流程,进一步提升贷款便利程度
(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对相关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最高提至不超过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不超过30%最高提至不超过5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底
(三)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激励企业扩岗吸纳就业
(四)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补贴由企业申请,申请期限至2025年12月底。企业领取补贴后,要尽快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具体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加力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对吸纳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统筹地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扩大以工代赈政策覆盖范围和项目实施规模,指导地方在县域范围内谋划实施一批城乡融合发展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充分挖掘工程建设、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各环节用工岗位,广泛吸纳相关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

三、做好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七)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相关企业可通过组织职工在岗培训等多种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
(八)加大重点群体培训力度。深入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优先组织相关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机构目录,结合培训意愿、市场需求、技能基础等,分类提供家政托育、新兴技术、智能制造等不同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差异化职业培训补贴
(九)鼓励技工院校招收相关失业人员。鼓励各地将相关失业人员中有提升技能意愿的青年、农民工纳入技工院校招生范围,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帮助提升职业技能。指导技工院校开设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定向培养班、企业冠名班培养

四、优化就业服务促进匹配
(十)加强企业用工指导。为重点相关企业配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专员,“一企一策”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强化政策落实
(十一)开展就业岗位定向投放活动。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动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归集相匹配的就业岗位,向相关城市、园区、企业集中投放。加密“小而美”、“专而精”的招聘活动举办频次,分类发布招聘岗位信息,支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精准推送,让就业服务更加可感可及
(十二)完善困难毕业生实名帮扶机制。省级教育部门汇总并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尚未落实毕业去向的困难毕业生信息,建立“一对一”实名帮扶台账,有针对性地为每名困难毕业生推荐3个以上优质岗位。困难毕业生离校前,由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展就业帮扶、推荐岗位信息;离校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建立实名帮扶台账,提供“1131”就业服务(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持续做好跟踪帮扶
(十三)支持为困难人员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相关就业困难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五、强化就业援助兜牢底线
(十四)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劳动者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十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按规定兑现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点评

 

《通知》从7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三方面政策,一是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二是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三是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从上层释放出的促民生保就业信号,可看出目前迫切需要稳定国内基本盘,助力企业穿越周期的决心和意图

 

 

7月1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有权依法决定其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管理形式,遵循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建立健全资源台账、固定资产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系统,如实反映公司资产的现状和变动等情况,定期开展资产清查,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支付凭证、票据和会计档案、银行印鉴等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本街道安排或向社会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财务专业能力的专职人员担任记账审核员,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的凭证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根据需要合理开立基本账户、保证金专户、集体股专户、监管账户,分类管理。除基本账户外,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在其他账户中预留公章或负责人私章,对公司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公司监事会应定期开展账户清查工作,保证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其开立的银行账户纳入信息化系统,开通银企互联服务。公司应当加强资金风险防控,充分结合银行的资质、规模等,对各银行储蓄存款额度进行妥善安排,单个银行储蓄存款额度超过上一年存款总额三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督,明确重大事项清单,确定大额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对公司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的指导
凡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的除外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选举或罢免领导班子成员须经社区党委研究同意,涉及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和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重大事项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前应当经社区党委研究审议;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
需由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先经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建立企务、财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时间和方式,明确企务、财务公开事项清单,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集体股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应经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查。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相关民主决策程序,保障股东民主决策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公司监事会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当董事与经理等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等进行交涉,或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董事、经理等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根据需要下发提醒函、交办函、督办函和整改通知书,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督促股份合作公司对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或个人应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维护集体利益。出现违规处置及侵占、私分、挪用、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点评

 

龙岗区根据集体资产监管需要和公司发展要求,聚焦职能定位、经营管理、风险防控、内外监督等方面,将5部已过期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清、删、修、增”,形成《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抓“框架”放“细则”,将旧文件具体操作指引,整合转化为原则性、框架性条款。另外以“灵活标准”代替“一刀切”

《管理办法》新增了相关全责界定,根据《条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职责予以明确

 

 

 

市场情报 -

 

7月4日至7月20日,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发布计划公告2项、规划(草案)公示1项、规划公告2项、规划修改(草案)公示2项、规划修改公告1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通告1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通告2项、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公示1项、计划失效公告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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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至7月20日,深圳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发布招标公告1项、 权利人核实情况的公示1项、 留用土地合作开发项目交易结果公告1项、留用土地建设项目用地批复通告1项、留用土地土地整备规划的公布通告1项、旧屋村认定范围(草案)的公示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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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至7月20日,深圳发布3宗土地成交信息、7宗土地出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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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圈快讯 -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好房子”建设经验做法(第一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好房子”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好房子”工作推动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结各地“好房子”建设经验做法,形成《“好房子”建设经验做法(第一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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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开出全市最大单张亿元房票

近日,天河区在环五山创新策源区项目中,在天河区委、区政府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天河区土地开发中心)成功开出面额高达1亿元的房票,这不仅是天河区自主实施储备项目发出的首宗房票,而且刷新了广州市单张房票面额的最高纪录

此次亿元级房票的发放,是天河区创新收储补偿模式、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举措。收储对象是某企业国有旧厂用地,通过不断磋商,最终确定以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突破性启用高额房票机制,打破传统补偿局限。它不仅为传统企业提供了灵活高效的物业,实现经营场所的焕新升级,更有效激活了区域房地产市场

目前,被收储方已成功运用亿元房票,签订物业购买合同。后续企业兑现房票购置区内物业,不仅直接促进了房地产销售去化,也将显著带动天河区经济发展,为区域经济注入新动能,实现政府、企业、市场多方共赢